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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国家老年教育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老年大学是老年教育的主要载体,是实现“老有所教”和满足老年人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多样化需求的重要举措。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2.49亿,占总人口的17.9%。随着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或老年教育机构学习,扩大老年大学的供给已经成为当前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迫切任务。老年大学已经成为引导老年人终身学习、积极向上、健康养老的生活方式。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老年教育、老年大学。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老年教育的规划和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老年教育、老年大学,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2018年1月,全国老龄办印发了《关于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8〕6号)。2019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2019年6月,国家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发〔2019〕25号)。当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即将出台。以上这些文件都对发展老年教育、老年大学提出了要求,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为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老年教育发展。

 

研制积极推进老年大学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为有效扩大老年教育供给,积极推进老年大学建设与发展,教育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研,加紧研制《积极推进老年大学建设和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明确老年大学的发展定位、办学基本条件、设立审批管理、发展路径、内涵建设、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特别是明确要建立健全社区老年大学三级办学网络,各类院校举办老年大学,部门、行业和企业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老年大学,以及发展老年开放大学和网上老年大学、积极探索养教结合的新模式等方面政策措施;将明确老年大学要创新教学形式,将教学内容与旅游、艺术、体育以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相结合,开展面授学习、体验学习、网上学习、读书会、讲座、游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等一系列如何办好新时代老年大学的有关要求。

 

加强终身学习、老年教育的法规建设

目前,《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育法》都明确了老年人的学习权利,这是老年教育发展的法律基础。2015年4月,国家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工作,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迄今,天津市、福建省、上海市等九个省市、地市制定了《老年人教育条例》《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社区教育促进条例》等法规,具体为:《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2002年)、《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2007年)、《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1年)、《太原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2年)、《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成都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2016年)。2019年7月31日,《西安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审议通过。这些地方条例都将老年教育作为法规的重要内容,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基础。教育部开展了终身学习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推动终身学习立法工作,组织专家进一步开展深入调研,加强对老年教育、老年大学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并将老年教育、老年大学的法律保障与推进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立法工作统筹考虑,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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