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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简报》工作的若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80905
【实施日期】 19890501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 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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